根据《张家港市深入推进〈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持有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张家港市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下列便利:
1.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一)普通护照;(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公安交警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材料。
7.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张家港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国家和本省、苏州市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