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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如何报废?
发布日期:2021-11-25 16:15 来源: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