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企业每年申领和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中,研发资源使用、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其他服务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